分手時男方寫下20萬元借條 事后卻稱“被脅迫”
(通訊員 周海云 記者 嚴君臣)戀愛期間,女方將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給男友使用,兩年多的時間里向?qū)Ψ睫D(zhuǎn)賬超過20萬,并幫對方償還了部分借貸。兩人分手時,男方寫下20萬元的借條,隨后女方以此為依據(jù)向法院起訴要求還錢。10月20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海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借條有效,男方應當還錢。
據(jù)介紹,2017年4月,江女士與秦先生經(jīng)人介紹相識戀愛。戀愛期間,江女士將以自己名義辦理的兩張信用卡交給秦先生使用,雙方在各自的手機上利用微信及支付寶平臺相互轉(zhuǎn)賬支付錢款用于消費。江女士轉(zhuǎn)賬支付秦先生的款項超過人民幣20萬元,并且償還了部分秦先生利用江女士信用卡發(fā)生的貸款。
2019年10月30日,雙方戀愛關系終止,兩人再無經(jīng)濟往來。秦先生親筆寫下了一張借條給向江女士。借條內(nèi)容顯示,秦先生一共向江女士借款20萬元人民幣,要是不歸還,秦先生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借條落款處,借款人為秦先生,出借人為江女士,雙方都簽名確認。
2020年1月9日,江女士持上述借條起訴至海門法院。庭審中,秦先生抗辯稱,上述借條是其在江女士以自傷脅迫,加之同意結(jié)婚的情況下所出具。而江女士認為,當時已決定終止戀愛關系,對戀愛期間的債權(quán)債務進行清算時,秦先生寫下了這張借條。
海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認可案涉借貸并非涉及單一一筆借貸,而是在戀愛期間江女士支付給秦先生以及為秦先生支付的部分款項,實際上此類款項的金額已經(jīng)超過了人民幣20萬元的金額。案涉?zhèn)鶆盏男纬墒请p方自愿,盡管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秦先生主張其出具借條的行為系被脅迫,但無任何證據(jù)證實。
法院認為,雙方之間形成人民幣20萬元民間借貸關系的全部構(gòu)成要件均具備,此種戀愛期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也應予以保護。最終法院判決支持江女士的訴訟請求,由秦先生償還相應借款。
法官說法:
分手時寫的欠條有沒有效?要看證據(jù)
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合同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還需具備交付錢款的事實。但戀愛雙方分手時一方向?qū)Ψ匠鼍呓钘l,與普通借貸存在差異。如雙方戀愛期間出現(xiàn)共同的日常開支等經(jīng)濟混同的情形,若依普通民間借貸關系審查“借款”的交付,實難厘清。
但一般而言,戀愛關系終結(jié)時雙方對戀愛期間形成的債權(quán)債務關系進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條,如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相關轉(zhuǎn)賬是否成立借貸關系,由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貸關系形成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及款項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出借方舉證相應的支付憑證、借款形成的溝通記錄等證據(jù)較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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