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維修完兩個多月后起火燒毀 4S店被判無需賠償
轎車維修完兩個多月后起火燒毀
(通訊員 全慶凱 記者 曹鋒)轎車送去4S店維修,兩個月后開上高速公路時突然起火燒毀,車主將4S店告上法庭,要求4S店賠償。4S店該不該為這起事故擔責呢?近日,揚州市邗江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2019年初,郭先生(化名)駕駛小轎車途經滬蓉高速時,車輛突然著火,整輛車都被燒毀。幸好郭先生及時逃生。受驚之余,他迅速報警。交警部門作出的認定是本次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
為了查明原因,郭先生委托鑒定機構對起火原因進行鑒定,結果為可燃液體泄漏到高溫的排氣管后引起車輛起火燃燒,不排除因車輛涉水后發(fā)動機活塞連桿異常,在發(fā)動機持續(xù)高速運轉中造成連桿斷裂與發(fā)動機缸體受損。
郭先生回想自己一直是正常使用和保養(yǎng)車輛,沒有進行過任何改裝。兩個月前,因發(fā)現(xiàn)車身有異響,他曾將車送往4S店進行檢查維修。檢測人員在表示車輛有進水現(xiàn)象,僅作了更換車輛空濾的處理。郭先生認為,這場事故和維修車輛的4S店有關,決定訴訟維權。
隨后,郭先生以4S店未盡檢查及維修義務導致涉案車輛發(fā)生自燃為由,將4S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S店應訴后辯稱,郭先生從未向4S店告知過車輛曾進水,自己也從未檢測到車輛發(fā)生進水現(xiàn)象,車輛燒毀與維修行為沒有因果關系。而且涉案車輛在檢修后行駛了2個多月,正常行駛數(shù)千公里后才發(fā)生燒毀事故,進一步印證了涉案車輛在被告處的維修是合格正常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車輛送修時車主反映的問題主要是行駛過程中車身前部有異響,以及加油門有無力感的問題。4S店根據車主反映的問題進行檢修,并對車輛的空氣濾清器的濾芯進行了更換保養(yǎng)。對于原告訴稱4S店曾在車輛檢查后告知其存在車輛進水的情況,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另外,車輛發(fā)生自燃的時間距離維修時間長達兩個多月,在此期間涉案車輛是否存在涉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發(fā)動機出現(xiàn)進水情況亦未可知,且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在該期間的情況,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終,邗江區(qū)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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