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掛職不應夾雜“官本位”
向誣告陷害行為亮劍
去年以來,昭通市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開展了多輪次的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梳理不實舉報問題線索,對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干部啟動澄清保護機制,及時召開會議反饋澄清被舉報人不實違紀違法問題,消除負面影響。截至目前,全市共為19名干部澄清正名,處置涉及誣告陷害的問題線索12件,立案3人。(據(jù)6月18日,云南日報)
近年來,隨著群眾參與監(jiān)督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被調動起來,越來越多的違紀違法者受到懲處和震懾。但是,在“成績”的背后,我們也應該看到,“有少數(shù)心懷叵測、品行不端者把檢舉舉報的權利作為排除異己、要挾他人的工具,影響極其惡劣,此風斷不可長”。
原因無需多言。誣告陷害行為不僅干擾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浪費寶貴執(zhí)紀資源,還嚴重影響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積極性,給干部造成心理壓力和難以彌合的創(chuàng)傷。比如報道中所提及的受到不實舉報的大關縣悅樂鎮(zhèn)副鎮(zhèn)長張家奎,“事實雖已查明,但張家奎的心里始終有個結”一樣,“釘子拔掉后始終會留下釘子眼”,不少黨員干部再被澄清正名之后,回想起被誣告陷害的經歷仍會“心有余悸”。
因此,筆者認為,相較于擦去潑在干部身上的臟水,打擊給干部潑臟水的人,避免這些人再給干部潑臟水更為重要,否則,給干部潑臟水的現(xiàn)象還會越來越多。而在此基礎上,昭通市紀委監(jiān)委制定出臺的《昭通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嚴肅懲戒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進一步向誣告陷害行為亮劍,為干事創(chuàng)業(yè)者撐腰,顯然對關心愛護干部具有重要的意義。(作者姓名:馬瑋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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