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修房成“久修房”開發(fā)商返工一年多被判賠兩萬
精修房成“久修房”
(通訊員 王玉佳 記者 嚴君臣)買了精修房,原以為可以拎包入住,驗房時發(fā)現存在諸多質量問題,開發(fā)商卻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并不影響房屋接收為由拒絕賠償違約金。10月15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并作出一審判決。
2016年8月,郭某向被告啟東某置業(yè)公司購買其開發(fā)的寅陽鎮(zhèn)某樓盤精修房一套,約定在2018年8月30日前交房。2018年8月底,經歷了兩年的等待后,郭某收到了可以辦理收房手續(xù)的通知,便滿懷期待地前去驗收自己的新房。沒想到,驗房時郭某卻發(fā)現房子出現多處問題。
存在地磚開裂、空包嚴重……郭某列出后發(fā)現,房子的質量問題有20多項,便拒絕收房并要求進行維修。隨后,開發(fā)商進行了維修,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郭某交付了案涉商品房。在那之后,郭某以開發(fā)商構成逾期交房為由,向啟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6萬余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之間《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開發(fā)商應于2018年8月30日前向郭某交付案涉商品房。郭某經查驗后以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收,開發(fā)商工程部工作人員在《樓宇樓情反饋表》上簽字,后郭某也通過微信等方式催促被告對上述裝修問題進行整改,說明原、被告在第一次樓房交接時,原告反饋并列出了案涉房屋部分裝修問題,被告也派員予以確認。
然而,開發(fā)商于2019年11月29日才將案涉房屋維修整改完畢,對房屋長達一年以上的維修整改,影響到郭某的正常居住使用。郭某有權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根據雙方合同約定,開發(fā)商應按合同總價的2%給付逾期交房違約金,最終判決其賠償逾期交房違約金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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