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意見推進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對接 多方參與多點發(fā)力化解矛盾糾紛
(記者 倪方方) 省司法廳會同省法院近日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對接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推進“7+1”非訴解紛方式與訴訟相互銜接、相互協(xié)調,提升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和綜合效應。
意見強調,進一步完善“訴訟與非訴訟對接中心”釋明與指引、甄別與移轉、銜接與指導等功能,完善駐法院“非訴訟服務分中心”引導分流、調解處置、協(xié)調督辦等功能。深化“江蘇微解紛”“蘇解紛”平臺對接,推動平臺信息數(shù)據(jù)共享和及時交換。司法行政機關駐基層法院“非訴訟服務分中心”要融合對接縣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
意見明確10項對接機制:完善訴與非訴融合對接機制,推進“7+1”非訴解紛方式與訴訟相互銜接、相互協(xié)調;建立矛盾糾紛聯(lián)調聯(lián)處機制,強化糾紛化解的多方參與、聯(lián)調聯(lián)動和銜接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合力;深化律師調解工作機制,指導擔任村(社區(qū))法律顧問的律師引導當事人優(yōu)先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完善訴訟與仲裁工作協(xié)調機制,建立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探索推動調解程序前置,對適宜訴前調解的糾紛,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先行進行訴前調解;建立訴前調解案件情況反饋機制,調解員規(guī)范做好無爭議事實記載、爭議焦點固定、訴前司法鑒定、調解不成原因提示、送達地址確認等工作;探索建立矛盾糾紛中立評估機制,建議當事人選擇評估員提供咨詢、輔導或預測判決結果,幫助化解矛盾糾紛;建立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反饋機制,對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糾紛,人民法院應將司法確認結果反饋至調解組織;建立定期通報工作機制,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建立調解案件督促履行回訪工作機制,調解員要對調解案件進行全程跟蹤和監(jiān)督,通過主動回訪及時掌握調解協(xié)議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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